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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司行號購買茶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公司行號購買茶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有關營業人進項稅額可扣抵之規定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15452&ctNode=657&mp=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雖訂有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規定,惟常有營業人對於購入之貨物或勞務供員工或公務使用無法區分其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該局特別就營業人容易混淆之處提供參考:

一、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會,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二、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三、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四、營業人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五、營業人組設球隊對外參加活動,符合倡導運動,培育運動人員,提昇運動水準政策,亦可提昇公司知名度與商譽,促進產品之銷售,其有關球隊之支出,應認屬與公司業務有關,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六、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如其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其相關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上開固定資產之支出,屬與業務有關且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七、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應以供營業個體使用與公務有關為前提,非供營業個體使用者,其進項稅額自應不准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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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找資料看到這篇,也想起以前一些客戶在問跟哲楓購買茶葉的費用能否扣抵的疑惑... 一併整理分享出來!

大家的公司若有購賣茶葉需求,發票稅額都是可以給公司扣抵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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