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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終於簽了,江陳像走星光大道。

ECFA終於簽了,江陳像走星光大道。


記者:楊鎮全     
攝影:莊庭豪    重慶報導        

經歷長達半年,至少五回合的協商,兩岸終於在今天舉行的第五次江陳會後,簽署影響台海經貿發展的ECFA和智慧財產權保障協議。過去大陸說這是對台讓利,不過,海協會長陳雲林重新定義,強調ECFA是兩岸互諒互讓。

TVBS記者楊鎮全:「兩岸兩會經過3次的正式協商,還有2次預備性磋商,長達半年的時間,終於在今天敲定ECFA文本細節,在今天正式簽約。」

簽約儀式開始,陳雲林和江丙坤夫人先走上星光大道,2位主角後腳才跟著進場,兩會的工作人員站在舞台後方當背景,見證這歷史的時刻。現場司儀:「簽署2項協議。」

江陳簽下馬總統力推的ECFA,還有智慧財產權保障協議,兩岸經貿有了新的方向,兩岸和國際媒體高度重視,簽約儀式現場擠滿了記者,和上百架的攝影機。兩人握手、換約,閃光燈就閃了超過40秒,經歷半年的協商交手,終於完成簽署,江陳乾下這一杯,讓兩岸關係有了新的變化。海協會長陳雲林:「這將是一份平等協商、互利雙贏的協議,這同時也將是一份雙方互諒互讓,充分釋放善意的協議。」



TVBS記者楊鎮全:「昔日國共在重慶談判後,國民黨政府就從大陸遷到台灣,現在兩岸兩會要在重慶簽訂ECFA,開啟兩岸的新經濟模式,但是這對馬政府來說,也是兩岸政策成敗的最關鍵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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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ECFA具亙久的歷史價價值

2010.06.29 23:00:30
中央社記者黃季寬重慶特稿

海基會與海協會29日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開啟兩岸關係新紀元。

之所以用開啟兩岸關係新紀元來形容ECFA,主要是因為兩岸從來沒有簽署範圍這麼廣泛,影響未來這麼深遠的協議,它規範了兩岸經貿關係發展的大方向,設定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及早收清單,把兩岸關係引領到互惠雙贏的道路。

兩岸簽定ECFA,如果沒有雙方的政治互信是不可想像的。2008年馬英九當選總統,承認「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奠定了政治基礎,正是在此基礎上,兩岸關係大幅前進,並獲致簽署ECFA的成果。

兩岸簽定ECFA,如果沒有「互惠」的概念也是不可想像的。ECFA最值得重視的,不但是確立了兩岸經濟自由化的方向,提出了降免稅早收清單,更是一個雙向的協議。它揚棄了以往「單方受惠」或「單方防禦」的概念,貨品降免稅、服務業開放,都是互惠的,不只是台灣可以享受進入大陸市場帶來的好處,大陸也可以享受進入台灣市場的好處,ECFA將終結台灣對大陸的防堵歷史,兩岸由此進入雙向往來的全新境界。

兩岸簽署ECFA,如果沒有「雙贏」的取向也是不可想像的。以紡織業為例,台灣的企業固然可以因為降免稅提升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力,從而帶來可觀的效益,大陸的企業也可以因為取得更價廉的台灣面料,而降低輸往美國製成品的成本,從而大幅提高盈利 (大陸輸美紡織品使用相當多台灣面料),自由化的結果,是兩岸雙方都受益。

所以,無論從政治或經濟的角度來看,ECFA都是一個劃時代的協議,兩岸關係必將由此進入嶄新的階段。

當然,兩岸歷史糾結和政治歧異以及社會文化各種差距,不是一紙ECFA能消除的。後ECFA時代,台灣在享受經濟實惠的同時,不能忽視政治風險。今後的關鍵是,因著ECFA興起的互惠互利觀念和做法,能不能擴散及於政治層面。如果大陸方面能真正願意和台灣長久共存共榮,而不是將之納入囊中,兩岸關係才能真有美好遠景,ECFA也才有它亙久的歷史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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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貿易的雙方防衛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品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品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畫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防衛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附件四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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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中大陸給台灣的早期收穫清單部分... 以下台灣的優質農產品關稅,將依序ECFA實施後的3年內依序降至0%關稅!

原本關稅小於或等於5%的,實施的第一年立即降為0%關稅
原本關稅超過5%,小於等於15%的,實施的第一年降為5%關稅,第二年降為0%關稅
原本關稅超過15%的,實施的第一年降為10%關稅,第二年降為5%關稅,第三年降為0%關稅
                       
1        03019999        其他活魚        10.5%
2        03026990        其他鮮、冷魚        12%
3        03037990        其他未列名凍魚        10%
4        03042990        其他凍魚片        10%
5        04100090        其他編號未列名的食用動物產品        20%
6        06031300        鮮蘭花        10%
7        07095930        鮮或冷的金針菇        13%

8        08030000        鮮或乾的香蕉,包括芭蕉        10%

9        08051000        鮮或乾橙        11%
10        08055000        鮮或乾的檸檬及酸橙        11%%
11        08071910        鮮哈密瓜        12%
12        08109080        火龍果        20%

13        09021090        每件淨重≤3千克的其他綠茶        15%
14        09022090        每件淨重>3千克的其他綠茶        15%
15        09023010        每件淨重≤3千克的烏龍茶        15%
16        09023090        每件淨重≤3千克的其他發酵、半發酵紅茶        15%
17        09024010        每件淨重>3千克的烏龍茶        15%
18        09024090        每件淨重>3千克的其他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        15%




以後小建的台灣烏龍茶等其他相關茶品,賣到大陸去就可降至0%關稅了!
可以讓大陸更多朋友品嚐台灣的好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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